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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不付征地补偿费可撤职

2008-5-31

编 者 按:根据办法,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,情节严重的,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撤职处分。

综合新华社电 中共中央纪委、监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》,自6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办法,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,情节严重的,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撤职处分。

  办法指出,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职处分:(一)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;(二)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;(三)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。

  办法还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,责令限期缴纳;逾期仍不缴纳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的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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