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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润被指一房二卖 买房人苦追房款两年无果

2008-5-30

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/摄

距离本报首次报道“华润事件”已经过去两个多月,买房人杜某在得知自己购买的凤凰城一房被他人入住后,苦追房款已两年。杜某告诉记者,自本报报道后,包括《京华时报》等在内的多家媒体均联系他对此事件进行了后续报道,并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。“而直至今日,华润也并没有给我任何回应。华润对外声称我先前所购房屋属其公司人员凌先生内部认购,只与其员工有合同关系,但同时也承认收我房款,怎么能和我没有关系呢?前后矛盾的回答很难让人信服。”与此同时,杜某从朋友处获悉华润专门成立小组派专人来解决此事情,但是却无一人出面与杜某对话。“抛开当事人不管,我不知道这小组怎么处理这事情?”杜某疑惑道。

事件纠结 澄清未一房二卖难自圆其说

此前,华润在公开场合就此事件多次声明:“购买该套房的公司员工已经退房,仅与该员工有合同关系。” 同时,华润在说明函中称凌某是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房。但杜某透露,凌某无法交房,给自己的说法是“公司不同意”。最后,记者试图联系凌某本人证实上述说法,但以前的手机号早已变成空号,记者从华润内部获悉凌某已被派到华润外地公司工作,但其联系方式不方便透露。

多位律师就该事件发表看法认为,凌某转让内部认购房分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,如果他无权转让,则凌某转让内部认购房是无效的,他无权转让却转让并造成杜某损失,应负赔偿责任。如果凌某的转让是有效的,既然已经把房子卖给别人却又退房,凌某更应负责。同时,从购房收据来看,华润确实出具了写有凌某名字的房款,可见,对所销售房屋的对象以及内部员工利用公司所赋予权力行事,华润都有无法推卸的责任。

从始至今,华润强调其并无签两次合同,因此不存在一房二卖。同时华润一直也未拿出凌某退房的任何书面说明。同期,朝阳区建委称凤凰城一房二卖难定性,建议杜某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证。不少读者对该事件发表观点指出:“华润在此事件中存在违规行为,澄清自己没有一房二卖,难自圆其说。”

华润表态 早已叫停内部认购

杜某质疑,作为上市公司账目应该是非常严格的。而通过本事件发现,自己交上去的近17万房款放在华润账目上毫无说法?“不得不让人怀疑华润挪用购房人的首付款,尤其是通过内部认购的房款还未开发票。”杜某说。

此前,本报记者就杜某所留下的收据复印件传真华润客服部,相关负责人承认能在其公司账目上查到该笔款项,因此是否退款已不言而喻。当记者追问华润相关负责人就该案出现的情况在华润是否普遍时,其回答:“我们已经发现内部认购存在问题,这样的购房方式在该事件之后就被公司叫停了。”但就该案,华润方面表示仅对其认购的内部员工负责,与杜某不存在法律关系。

买房人说法

不甘心房款被开发商白用四年

2003年底杜某认购时凤凰城房价是8300元每平方米,而2005年底已经升至13000元每平方米。即使钱如数退回也已经不能以当时价格买到同样的房子。“我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结果。”杜某说,“我等了两年,两年的利息,房子涨价的差额等都应该补偿我。我也不是无理取闹要求全额补偿,至少应该让我能够接受。”凌某至今未出面退回他的首付款。

杜某透露,华润财务在交款时就说拿着收据就可以来退钱。“但目前有一张收据的交款人写的是凌某名字,其实也不是凌某交的,是我交钱后华润财务签的凌某名字,这一点可以对照笔迹,写收款和签字全是一个人写的。”杜某认为,华润公司占用自己的存款盖了四年的房子,从道义上也说不过去。在发稿前,记者获悉杜某已经找到一位以前在南方打过同类案件的律师,对方称追回房款和索要赔偿是有可能的。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。

晨报记者 王丽娅

新闻回顾

2004年杜某“购买”了华润置地员工凌某名下凤凰城二期一套内部认购房。两年后到了交房日期,凌某却并未交房。2006年中旬杜某得知这套房子已经被华润置地(北京)股份有限公司卖给他人。杜某认为华润置地行为属一房二卖,但华润予以否认。此时华润置地经查账,承认收取凌某近17万首付款,但在《北京晨报》的说明函中称,曾购买凤凰城E座609号房的前员工已退房。说明函称“该客户因个人原因,不想再购买该套房屋,向我司提出退房。我司同意其退房。2006年7月8日我司将该房屋另行出售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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